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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定-社保-保险-


  •   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已经确定。记者昨天获悉,参加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并已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都有不同幅度的调整。

      据了解,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间和在职期间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35年以上者,每月增加58元;缴费年限在30到3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53元;缴费年限在25到2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48元;缴费年限在20到24年之间者,每月增加43元;缴费年限在15到19年之间者,每月增加38元;不满15年的,每月增加33元。另外,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增加63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则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

      另外,以下四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适当增发:一是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营职以下干部(含营职,包括相对应的技术和文职干部)每月增发5元,团职干部每月增发10元,师职干部每月增发15元(此类人员待职务核定后进行调整)。二是1985年6月工改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三是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四是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低于430元的,按430元计发。另据介绍,参加建筑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参加江宁区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养老金也按此方案调整。而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不在此次调整的范围内。另外,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溧水县和高淳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由当地根据该方案制定。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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