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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5月杀进资本市场 地方社保获“新生”-社保-保险-
几经酝酿,4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终于以部颁20号令的形式揭开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的面纱,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知情人士透露,《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姊妹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不日也将面世,并将与《试行办法》同日起实施.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介绍,两个《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年金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资本市场运作,企业年金的市场化、规范化运行将得到制度保障.
但是,两个《试行办法》并没有为企业年金的运行完全扫清障碍,关于列支渠道、税收优惠等问题尚未有所触及.何平称,此部分内容涉及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协同规划,需等待另行发文.
“四种人”身份界定
知情人士透露,早在今年2月23日,《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即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委联合会签完毕,只是迟迟没有对外发布.
较之《试行办法》简单构建了企业年金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规则,《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显然更加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全文共计十一章六十九条,主要就“四种人”——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职责义务、责任终止,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投资比例管理、收益分配和费用、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四种人”均需在中国境内注册,除受托人外,其余为独立法人机构,并对“四种人”的资格一一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受托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账户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托管人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投资管理人中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而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要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市场人士分析,按此规定,各机构进入年金市场的门槛并不太高,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市场上的争夺将异常激烈.其中受托人的角色,因其负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具备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权力”和灵活性都比较大,所以将是各机构眼中最香甜的一块“奶酪”.
另有消息称,一份关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尚在炉中,该细则对各经营主体的资格、合法性等将有进一步明确的界定.
投资管理严格限制
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该知情人士称,整个《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中最困难的部分就是基金的投资比例和收益分配及费用的确定,可以说这是整个办法中的核心内容,“既要考虑企业年金这一特定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又不能管得太死,经过了若干次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即便如此,还是有机构认为限制过于严格了.”
关于年金基金收益分配及费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而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则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除此之外,投资管理人还要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对于1.2%的手续费收益,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较为认可,他表示,这与他们预期的情况差不多,“肯定不可能超过公共基金1.5%的管理费,而这个比例与现行社保基金的管理费率也差不多.至于能否盈利,还要再细致地测算一下,也要看市场和规模的大小.”
上述知情人士说,这个比例比最初确定的1%已经调高了0.2个百分点,就是因为听取了很多市场主体的反应,而做出的一个比较大的改变,以期增加年金市场的吸引力,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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