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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工伤险条例将调整 按年龄工龄细分-社保-保险-


  •   昨日,记者从江苏省有关部门获悉,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今年内作出重大调整,目前,新《条例》(送审稿)已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力求完善。

      据介绍,《送审稿》详细划分了工伤各等级特别是五至十级工伤的补助金。按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五至十级工伤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满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0.4个月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0.2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省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向社会全文公示《送审稿》还是历来第一次,我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5月10日之前对此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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